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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丹凤县检察院28日通报了在审讯中突然死亡的高中生徐梗荣的尸检报告:徐梗荣系原发性心肌病,由于外伤、疲劳等原因引发心跳骤停死亡(3月29日《扬子晚报》)。
仔细回顾过去一段时间类似非正常死亡的消息,会发现一个惊人的相似之处:死于看守所或者监狱的嫌疑人或者犯人,按照司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说法,不是心脏病导致死亡就是心脏出了问题加速死亡。同日的消息: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人员史法仁3月6日狱中猝死引起质疑。经法医鉴定,史法仁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发,导致心源性猝死。稍近一点的“躲猫猫”事件中,玉溪青年李荞明的死一度也被说成“急性心肌梗死”。
再往前:孙志刚被打死之后,其死亡证明上填写的也是“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天门城管打死人中,**门的鉴定书上魏文华“因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这让人惊讶:公民与公权一碰撞,这心脏咋就如此脆弱不堪呢?
有网民调侃:下次能不能来点新意?的确,很多非正常死亡最后都能找出心脏受损的迹象,但这是否能成为减轻相关者责任的理由呢?就像徐梗荣案中法医说的那样,“身上的伤不是致死原因”,这种推脱思维显然过于直露了。这就跟有人在发讣告时说某某人“因心脏停止跳动而去世”一样可笑——总不能把所有的罪过都推给心脏不是?否则,也太没心没肺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