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锋
不恰当的同情心泛滥,极可能给潜在的效仿者形成某种心理暗示甚至变相鼓励,最终让更多无辜者受到伤害。对犯罪分子滥施同情,就是伤害社会之情,就是对社会良治的犯罪。
年仅22岁、外表斯文的赵顺勇,入室盗窃遇上住户回家,遂手刃对方,两名花季女硕士香消玉殒……基于这一犯罪事件的恶性与残忍程度,一审中检方判处其死刑的建议,在公众中并未引起争议。
而有一点非常值得关注。当年轻的凶手被问及入室抢劫动机时,他提到“生意失败欠债”和“女友父亲生病要花钱”。第一条原因显然不值一驳,第二条理由则颇耐人寻味、引人深思。
之所以抓住“苦情牌”这根救命稻草,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垂死挣扎的本能反应,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此前某些案件对他的“启发”。由这一案件,我们并不难联想到另一桩发生时间、审判时间均相隔不远的案件——重庆两兄弟为筹钱救病母劫持人质案。后者本质上也属一桩恶性案件,所幸并未造成无辜者生命之伤,其最终的“轻判”,从法律上说自有其考量标准,在此不再讨论。但值得商榷的是,在“劫持人质筹钱救母案”中涌现的一些声音,则显得多少有些不成熟和不理智。这些声音对当街刀劫人质者的“特殊犯罪动机”和“悲情成分”高度关注,甚至无意间将其打造成某种正面形象,而对被劫持者所受的身心伤害、劫持人质行为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则关注不够,甚至视若不见。
赵顺勇打出苍白的“苦情牌”,其效果显然难以奏效,但他的这一举动,却颇含深意。它提醒我们借机反思一个问题——面对犯罪分子的苦情故事,到底是该“法网柔情”还是该“法不容情”?
这是一个很大、很原则性的问题。从法的起源及其社会功能来看,法无非人情,是人之常情、常识以约定俗成的形式得到强化。正因如此,怎样理解这句话就异常关键——法律应该尊重的“情”,到底是孤立的个案个体之情,还是普遍的社会良治之情?铤而走险者中,半数人多少能找到一些“苦情经历”,对其中一些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法律理应予以一定的同情或谅解;但这种同情的“度”如何把握,从来都是一个难题。
社会本就是一个多米诺骨牌,牵一发则动全身。是否应该“法网柔情”,不应只将眼光放在个案当事人的“悲情故事”之上,而要从整个社会群落的大视野来考量,警惕个案判例的负面示范效应。不恰当的同情心泛滥,虽表面上温情脉脉,但极可能给潜在的效仿者形成某种心理暗示甚至变相鼓励,最终让更多无辜者受到伤害。对犯罪分子滥施同情,就是伤害社会之情,就是对社会良治的犯罪。一个案件,不仅要“就案论案”,更要预见其判例的示范效应。
遗憾的是,我们看到:每每出现可供煽情的案件,一些声音立刻莫名亢奋,以大海般的胸怀拥抱“苦情犯罪”者,抛弃理性立场,站到法律对立面,以此表现自己的慧眼独具。连杀10人并将“情敌”剖心炒熟的杀人魔王邱兴华案发后,就有一些学者和媒体以**卫士、法治先锋的面目跳出来,对死刑判决发表种种另类高论。其言其行,说轻点,是种幼稚;说重点,是对社会不负责。
对犯罪分子悲情故事的“过度关注”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