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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常务副县长当庭叫屈
“收51万不假 但没徇私办事”
这位落马的县委常委还提醒法官:请考虑我的认罪态度和政绩从轻判罚
本报讯(记者 秦凌)“钱,我是收了51万,我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基本没异议;但我没为他们(行贿人)办事,因此我对收受的部分财物的性质有异议。”昨日上午,被控收受贿赂51万元的开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长春,站在市二中院的审判台上,这样为自己辩护。因案情重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检方:他受贿51万元
市检察二分院指控称,2002年至2009年间,现年46岁的徐长春利用其任开县副县长、开县新城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51万元。向徐长春行贿的包括开县建委副主任、开县兴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平(另案处理),以及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其中,肖为感谢徐在其承接的开县中学房建、开县水务集团管网等工程的“关照”,先后7次送给徐现金共计40万元。王某同样是以感谢徐长春在其承包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先后两次送给徐现金共计11万元。
辩解:收钱又没徇私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徐称自己收钱是事实,但他没有为行贿人办事,收钱完全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徐长春称,“肖某和我弟弟是好朋友。当我弟弟在2000年患癌症时,肖积极为我兄弟联系医院;弟弟在北京去世,肖又赶到北京,亲自为我弟弟穿寿衣……”肖某的这些行为令他感动,两人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他是收了肖某的钱,但没有为肖办事。而对于王某,徐辩解说,“王某对其母亲很有孝心,而我在开县也是有名的孝子,因此我俩成了好朋友。我收了王某的11万现金,但同样没为其谋利。”
律师:自首退赃应轻判
不过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称,徐长春以前的供述、肖某和王某以及一些业主单位的负责人均证实,徐曾给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打招呼”,希望把其单位的工程交给肖某或者王某做。徐的辩护律师刘召奎表示,徐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其亲属积极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徐在最后陈述时承认自己丧失了警惕和原则,愿意服从法院的判决;但请法院考虑到案情的特殊性以及认罪态度,还有他任职期间所作的贡献,从轻判决。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