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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琼:贿赂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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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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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虎之祸当然令人切齿,但苍蝇之害也不能等闲视之。苍蝇边吃、边吐、边拉,飞落到哪里,细菌、病毒、虫卵就污染到哪里,败坏的是食物,腐蚀的是社会生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如此简单的一则司法系统的例行条文,因为关涉到“非国家工作人员”,照例引发网民围观。
  让人警惕的首先是5000元之低。若以万众瞩目的房价作比,这是一笔还不够在中等城市买小半个厕所的“小钱”,受贿罪的门槛太低,难怪有玩笑说凡有处方权的医生都有份。更有人质疑一个“非”字是否对国家工作人员有所优待。
  事实上,5000元本身就是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并无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分。根据刑法第383条,贪污受贿罪的起刑数额为5000元,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定罪处罚。故一般认为,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和立案标准为5000元。
  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2007年才出现的新罪名。当年“两高”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了以往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可悲的是,直到现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被一些人斥之为“不打老虎打苍蝇”,认为受贿主体多是利用职务之便的有权有势者,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将法律的利剑朝向后者,是把反腐败的板子打偏了。言下之意,受贿是要讲资格的,一般老百姓哪有。
  不管是法律条文的纸上划分,还是基于现实的阶层体认,“非国家工作人员”很容易让绝大多数网友对号入座。然而,普通老百姓固然是广义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但绝不可自我混淆于“苍蝇”。
  近年来贿赂犯罪从公权力部门向各个领域蔓延,不仅常见于医疗、教育、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领域,随着城市化进程凸现的村委会负责人的索贿、受贿行为,不断曝出的足球裁判员“黑哨”的受贿行为,不断刷新并扩容的“受贿者”群体,不夸张地说,各行各业凡有接触权力并不受约束者,都有寻租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贿赂面前,“人人平等”———贿赂就像苍蝇,有叮上每一个人的可能。
  虽然周老虎一个都没有,但我国官场大案打出原形的老虎却是太多,刚刚过去的2009年,就有近20名副部级以上官员涉腐落马。老虎之祸当然令人切齿,但苍蝇之害也不能等闲视之。苍蝇边吃、边吐、边拉,飞落到哪里,细菌、病毒、虫卵就污染到哪里,败坏的是食物,腐蚀的是社会生活。
  闻名如香港廉政公署,近年的主业也是打苍蝇。七十年代末的香港有一个公开的讨论,认为廉署管好公务员就行了。然而“对待廉洁不应有双重标准”,很难想像,当廉洁的公务员和习惯于贿赂的商人和市民相遇,谁将改变谁?所以廉署将打击商业贿赂当作改良社会风气的重要一途。
  据说有小学生作文以做贪官为理想,实在让人心惊。假若全民推崇“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样的社会势必老虎与苍蝇同乐,巨蠹与小虫共荣,没有自洁能力,何谈反腐。
发表于 2010-5-2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受贿泛滥成灾,要想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发表于 2010-6-12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要先有“钱”之后才能“权”,如果过期了不用那真是“费”了,哈哈!!
发表于 2010-6-1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执法二者应相辅相成,立法不图虚名,执法不徇私情,这是有机的结合。如果把官场大部分成员的行为都纳入应反腐范畴,那么这个法只是图虚名而已。
发表于 2010-6-16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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