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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中警方以不能打击“干警积极性”为借口,拒不向刑讯逼供受害者家属赔偿,这是对刑讯逼供的认可和纵容。刑讯逼供违法,执法者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很难想象一个地方的司法机构敢于如此以身试法:过去八年时间里,海南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警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于先,拒不立案调查在后,最后连法院判决的58万元的国家赔偿,当地警方也以不能“打击警察的积极性”为借口拒不履行。 据人民网报道,2002年,李基益因盗窃被抓,之后被刑讯逼供致死。家属向公安机关讨说法,琼中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经过两年上访、控告,2004年,检察院开棺验尸,警方立案。但第二年,县公安局又说案子办不下去了。到了2006年,案子有了转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被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予以刑拘。又两年之后,2008年,对刑讯逼供负有责任的四被告人被判有罪,最高者获刑13年。2009年家属向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但该局不做答复。家属又打起了行政官司。今年6月终审判决,公安局赔偿死者家属58万余元。 笔者试图以最精简的笔墨描述死者家属八年来的上访、维权之路,但还是占了很大篇幅,如果简述一遍他们的故事就是如此痛苦,那么当事人的痛苦、愤怒就是我们所不能想象的。但是,当地警方却一次次将正义拒之门外,一次次丧失了重拾公信的机会,未见一丝的愧疚。 另一方面,当地警方又是如此的“人性”。他们拒绝向死者支付国家赔偿的理由是,按《国家赔偿法》,公安局要是赔了钱,就得向四个刑讯逼供者追偿,他们因为“不慎”造成李基益的死亡,已付出了沉重代价,再让其拿出巨额赔偿,必将极大挫伤公安干警的积极性!这种解释极其荒唐,难道他们要保护的是刑讯逼供的“工作积极性”? 法院关于刑讯逼供、国家赔偿的两个生效判决摆在那里,是非分明——刑讯逼供是对嫌疑人诉讼权利、生命权的藐视;拒不立案,是对国家司法权、检察院监督权的藐视;最后,连法院的生效判决也不执行,这是对法院的藐视。 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自我纠正机制,也是向受害者的“赎罪”,它具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这不是公安局想不想赔偿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执法者,理应模范地执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否则岂不是与“老赖”为伍? 当地警方以不能打击“干警积极性”为借口,拒不向受害者家属赔偿,是对刑讯逼供的认可和纵容。看来经过八年的“被维权”,当地警方还没有一个起码的法治常识——刑讯逼供违法,执法者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八年下来,当地警方不应该不具备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那么,其拒不赔偿刑讯逼供受害者的动机和胆量又是从哪里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