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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解烦恼结”可能是徐志摩写给元配张幼仪唯一的诗。两人的婚姻缔结于1915年,结束于1922年,不同于七年之痒般的情到浓时情转薄,这段具有包办色彩的望族婚姻,一开始就是如白开水般无味,有着“小脚与西服”般的隔阂,即便两人已经育有一子、即便张幼仪在英伦再次怀孕,仍然无法阻却坠入情网的徐志摩肾上腺素之迸发,先要求张幼仪堕胎未果,后更要求产后不久的发妻签署离婚文件。激情离婚的才子是高调洋溢的,不但要在报刊“离婚号”上通告于众,更要以诗言志,他鼓吹家庭革命、控诉忠孝节义,亦慰藉元配“放开容颜喜笑,握手相劳”,端的是将离婚这点私事提升到行为艺术的意境!但握手或许可能,喜笑恐怕就是徐志摩的一厢情愿、自欺欺人了。对于张幼仪来说,即便有解脱这段有名无爱婚姻的瞬间欢快,更多的将是异国他乡茕茕孑立、弱妇雏儿惆怅相对的“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笑,恐怕只是苦笑!强颜欢笑! 在古典中国时期,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家族的基础上,诚如瞿同祖深刻地指出,六礼中的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是以双方家长而非缔结婚姻的男女之名义进行的,即便是最后迎亲时新郎不得不自己出马,也是承父之命而往。这种制度下的婚姻关系解除,主要以法定离婚为主,自愿离婚为辅,前者包括两类,一是照顾到男权中心的丈夫单方休妻之“七出”,一是夫妻及其家族近亲成员之间伤害、不伦罪行时以强制离婚为主之“义绝”,后者才是情感因素的“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但在家族主义“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功能性要求面前,男女的情感显然被置于次要位置,“两愿离者”之实践如何,堪耐玩味、值得怀疑! 近代以降,东西文明碰撞,徐张两人结婚的那一年,陈独秀创办《青年杂志》,开启新文化运动,中国向西方学习的重心,已经由第一阶段的器物、第二阶段的制度转为第三阶段的文化,进而对古典文化予以深刻批判乃至形成激烈的反传统,在此前后,离婚甚至成为一种时尚,1918年胡适在《美国的妇女》一文中谈到,“近来留学生吸了一点文明空气,回国后第一件事,便是离婚”。1916年大理院上字147号判决例已经明确指出“协议离婚,为现行律所准许”,即是对现实中案例之反映。从这些角度上讲,将1922年徐志摩和张幼仪的离婚称为“中国第一桩现代离婚案”,或许不甚严谨。 根据张幼仪的口述历史,两人的离婚协议是在德国,于徐志摩的朋友吴经熊的住处签署的。这位近代中国著名的法学家,彼时正在柏林留学,其不仅帮徐志摩传递离婚信,亦作为证人在场,其他证人中还有徐志摩另外一位大名鼎鼎的朋友,哲学家金岳霖。 我不禁怀着恶意揣测,离婚协议的签署,事先有过精密的安排,不无法律专业人士支招的痕迹。会面伊始,徐志摩便告诉张幼仪,他的父母已经同意其离婚。当时的民法典尚未制定,婚姻方面的法源主要包括《大清现行刑律》的民事有效部分、《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亲属编草案)、习惯以及判例等,既有古典规范,亦有现代规则,处于杂糅状态。其中《民律草案》规定,如果夫妻不和而双方同意离婚,男不满30岁,女不满25岁,须经父母的允许,那时两人都没有达到这个法定年龄。但在徐志摩的毅然决然面前,在仅有他的朋友环绕其间的氛围之下,张幼仪试图以自己父母尚未同意进行抗拒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她回忆道:“我说:‘如果你认为离婚这件事做得对,我就签字。’说完才发觉,我是用服从,而不是带着新思想的口气在说话”,此时的离婚文件上,“徐志摩已经签了名,证人栏的四个名字也填好了,就只有该我签名那栏空着”。在签名之后,徐志摩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看了他在德国出生的儿子彼得,三年后,彼得因病夭折。我喜欢徐志摩的诗,但不喜欢这位诗人的行径。 从古典时代到近代社会,离婚法制从彰显国家的强制色彩转向尊重个人意志自由,值得充分肯定,但从徐志摩和张幼仪的离婚个案来看,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使得意志的自由仍然要大打折扣。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一手撮合此段婚姻的张幼仪的二哥,号称“中华民国宪法之父”的张君劢,据说闻悉此讯时,说的却是“张家失徐志摩之痛,如丧考妣”,爱慕徐氏之才乎?惋惜家族利益乎?不得而知。 当婚姻的家族功能性日趋减弱时,爱情的因素自然大放光彩,徐才子在追求林徽因未果后,其与陆小曼离经叛道式的爱情婚姻,到底幸福多些,还是痛苦多些,恐怕很难说得清楚,据说陆小曼之母曾言“小曼害了志摩,志摩害了小曼”,令人深思!杜撰个玩笑,在民国那段最有名的爱情故事中,说到底还是林徽因最聪明,在工科男(梁思成)、理科男(金岳霖)和文科男(徐志摩)之间,她选择的是踏实的工科男,婚姻需要爱情,也不仅仅只是爱情!少年夫妻老来伴,说的是实在道理。借用一首流行歌曲“关于爱情”,梁思成在林徽因去世后不也续弦了吗?金岳霖或许终身不娶,但依据何炳棣的回忆录,20年代在北京,其可是与美籍泰勒女士同居生女不婚哦。 《问学谏往录》中记录了一段典故,据说某西人曾对伍廷芳讥讽中国父母做主的婚姻,认为这是缺乏爱情的结合,这位中国近代杰出的外交家答道:“中国人结婚是爱情的发端,西方人结婚是爱情的终止。”萧公权先生认为这不只是俏皮的辞令而是有根据的实话。我想,婚姻之事,包办也罢,自由亦然,是否美满幸福,关键在于能否用心经营。社会变迁之下,现代社会之中,它需要爱情,更要求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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