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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顾全大局”不合法 宁波一商厦装修未经个别业主同意被判支付13万元违约金 (青年时报2002年7月16日) 时报记者冯永明 时报讯 尽管装修前承租人(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已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并且有装修许可证,但是,有一名叫徐飞龙的业主认为新华联没有征得他书面同意,违反合约,将新华联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百万余元。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新华联违约成立,判处赔付业主徐飞龙13万元的违约金。 2001年6月18日,徐飞龙与新华联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新华联要在承租期间重新装修,须按物业、房产部门的要求进行,并经徐飞龙本人书面同意方可。 在合同签订之前,新华联已按有关部门的装修许可开始了装修。2001年9月,面对装修一新的商厦,徐飞龙认为,对方没有经过自己书面同意就进行装修,另外,对方另开电梯楼道,使他所处的商业房的价值下降。于是,他一纸诉状将新华联告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华联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徐飞龙已经知道他们在装修,应当说,徐飞龙在订立合同时是同意装修的。 同时,法院认为,在徐飞龙所涉及的共同部分装修中,已征得占大楼产权半数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新华联不算违约,而且新华联的装修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此驳回了徐飞龙的请求。 徐飞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省高院遂作出本文开头所述的判决。 据了解。徐飞龙此举曾遭到了有关业主的指责:徐飞龙应该个体服从大局,商厦的正常营业才更重要。同时,也有人指责,徐飞龙此举是“无理取闹”。 徐飞龙的代理人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吕思源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体现,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当事人的意志。我们平常说,个体服从大局,但是在法律面前,大局也得服从于法律。
杭州网http://www.hangzhou.com.cn/20020127/ca125807.htm
新华网http://www.zj.xinhuanet.com/old/20027/18/100009268.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