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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 宁波一商厦装修未经个别业主同意被判支付13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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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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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顾全大局”不合法

宁波一商厦装修未经个别业主同意被判支付13万元违约金

(青年时报2002年7月16日)

时报记者冯永明

时报讯  尽管装修前承租人(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已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并且有装修许可证,但是,有一名叫徐飞龙的业主认为新华联没有征得他书面同意,违反合约,将新华联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百万余元。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新华联违约成立,判处赔付业主徐飞龙13万元的违约金。

2001年6月18日,徐飞龙与新华联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新华联要在承租期间重新装修,须按物业、房产部门的要求进行,并经徐飞龙本人书面同意方可。

在合同签订之前,新华联已按有关部门的装修许可开始了装修。2001年9月,面对装修一新的商厦,徐飞龙认为,对方没有经过自己书面同意就进行装修,另外,对方另开电梯楼道,使他所处的商业房的价值下降。于是,他一纸诉状将新华联告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华联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徐飞龙已经知道他们在装修,应当说,徐飞龙在订立合同时是同意装修的。

同时,法院认为,在徐飞龙所涉及的共同部分装修中,已征得占大楼产权半数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新华联不算违约,而且新华联的装修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此驳回了徐飞龙的请求。

徐飞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省高院遂作出本文开头所述的判决。

据了解。徐飞龙此举曾遭到了有关业主的指责:徐飞龙应该个体服从大局,商厦的正常营业才更重要。同时,也有人指责,徐飞龙此举是“无理取闹”。

徐飞龙的代理人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吕思源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体现,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当事人的意志。我们平常说,个体服从大局,但是在法律面前,大局也得服从于法律。


杭州网http://www.hangzhou.com.cn/20020127/ca125807.htm
新华网http://www.zj.xinhuanet.com/old/20027/18/100009268.htm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1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10月25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垫付的房产税、土地税款项58346.32元,违约金75000元,合计13334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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