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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徐云鹏:好人得好报,讹人要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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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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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前的今天,重庆万州区分水中学初二学生万鑫,赶场途中扶起1名摔倒的老太。不料,老人及其子女竟说他是肇事者,将他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0483.5元。因为证据不足,被一审法院驳回,二审开庭时,老人主动撤诉。至今做好事的万鑫仍未从阴影中走出来,变得比过去更加沉闷,成绩一落千丈。(据2010年11月14日《重庆晚报》)
  重庆的万鑫案,让人自然而然地联想到南京的彭宇案、郑州的李凯强案……一段时间以来,网络报料多起青少年见义勇为救人反被讹的事件,“恩将仇报”、“好人没好报”,让人特别气愤。不但使见义勇为者寒心,也让整个社会蒙羞。
  当良心遭遇风险后,人们纷纷惊呼世风日下,道德沉沦,内心茫然,做好事时也格外谨慎小心起来。今年1月9日下午,一位八旬老人突然倒在杭州南宋御街街头。路人纷纷伸出援手,有保安上前询问,有人帮忙拨打救助电话,有附近商铺店员递出羽绒服给老人保暖……但在这些人施援手的同时,现场也“善意”提醒:“别去扶他,当心赖上你,到时后悔都来不及了”。连赶来执行公务的民警“也不敢乱动她”。“当时有一位店老板想扶老人进店里暖一暖,旁边一个中年妇女竟‘义愤填膺’地劝他不要多管闲事。”大家都怕被讹。
  于是,学雷锋防被讹诈、做好事御风险日益上升为一种“全民意识”。今年9月4日中午,在江苏泰兴宣堡镇一个三岔路口,一辆货车撞翻一辆电动三轮车,一名老妇受伤倒地,正当肇事货车司机和围观群众都不知所措时,当地的李先生开车正途经此地,他用手机对现场简单拍照后,便和货车司机一起将老人抱上自己的车急送医院抢救。李先生好心救人的事被朋友得知后,竟为他捏了一把汗:“你小心被人讹上!”而李先生发帖称“自己想想也后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为防止被讹,事先“留了一手”。
  法律重证据,道德讲良心。做好事的人到底是“活雷锋”还是“肇事者”?最终只能用证据说话。其实,人们广泛议论的所谓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核心还是事实的清晰与模糊。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大学生李凯强见义勇为,在宋老太太摔倒后主动上前帮助,相信就不会发生做好事反倒受牵连的事。关键是,许多好事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加上人们本质上的趋善性,救人要紧,容不得思这想那,瞻前顾后,这一缺失只有法制能够帮忙。
  从法理上,法律是道德的底限,两者不构成相互扶持的关系。在现实中,道德和法律始终由人来扶持,人是决定因素。好人不得好报,也暴露出了人性弱点所导致的社会信任危机。不这样看,就解决不好人们见义不为的问题。
  法律的强制,某种意义上就是为了保证道德的纯粹。遏制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关键是做到道德支撑与法律给力的协调一致,仅仅单凭任何一方的努力,都会事倍功半,甚至无济于事。在大力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传统美德的同时,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增加“好人免责”的规定,或者最高法院作出一个这方面单独的司法解释,以破解好人遭“讹”时司法与道德问题的两难尴尬,势必会促进全社会形成人人想做敢做好事、好人好事越来越多的良好局面。
  至于有人思想品德如同寓言“农夫与蛇”中的蛇那样,胆敢借偶发事件“碰瓷”和“讹人”,光靠舆论挞伐就不够了,而是要实行讹人者反坐,就是把讹人者提请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反加诸他自己身上。甚至还可以比照敲诈勒索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论罪,而决不是判决讹人者败诉就草草了事。平等地保护,平等地处罚,才法律的公平正义要义所在。让讹人者受到严厉处罚,就是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的最高褒奖,而这也正是我们目前最为奇缺的,急需立法机关对相关法规自身作出补充、完善,真正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救危救急救助机制,真正使每个公民自觉做到不想不做好事、不能不做好事、不敢不做事,依靠机制调整可能会比道德调整更务实高效。
  总之,在一个社会里,无论是何样的人群,秉持何种价值观,好人不香,坏人不臭,决不是好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好人得好报,讹人要反坐,是最起码的公平正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云鹏
发表于 2010-11-15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啊,不是什么人、什么时候都可以拍照,以留证据。

做好事,先留证据,这个社会太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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