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法院对本报舆论监督报道作出回应
副院长等5人被追责 通报全市法院对照整改
记者冯伟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出现了“中华共和国”、“宁波市海曙分局”等多处错误。9月29日,本刊在头版头条位置,以《法院判决书惊现“中华共和国”》为题刊发报道,对这一低级错误事件进行了曝光。报道见报后,宁波市中级法院立即着手纠正错误、处理责任人员、采取整改措施。分管副院长、庭长、审判长、承办人、书记员等5人同时被问责,受到了相应处理。
本刊的舆论监督报道刊发后,宁波市中级法院党组立即专门召开紧急会议,就切实纠正错误、处理责任人员等提出了意见。9月30日下午,该院召开了中层以上干部会议通报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
宁波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张宏伟代表法院感谢本刊对该院工作的关心和批评。据张宏伟介绍,该院根据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共计扣部门奖320元,部门考核分3.2分。由案件承办人吴节祥承担50%即160元,审判长潘国悦承担15%即48元,庭长吕伟东承担15%即48元,书记员张文雯承担10%即32元,分管副院长黄贤宏承担10%即32元。
与此同时,根据该院《部门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案件质量差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考核委员会可视情每件另行扣发该部门部门奖1000元至2000元,同时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的规定,扣发民一庭部门奖2000元。由案件承办人吴节祥承担50%即1000元,审判长潘国悦承担15%即300元,庭长吕伟东承担15%即300元,书记员张文雯承担10%即200元,分管副院长黄贤宏承担10%即200元。
宁波市中级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9月30日,该院将该份判决书及本刊的报道随通报一并下发全市法院,要求全市法院认真对照检查和整改,杜绝再次发生此类问题。要求各业务庭以此事件为教训,认真进行反思,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近期,该院还将结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出台上网裁判文书纠错有奖的规定,引入外部监督力量督促裁判文书质量提升。
“感谢并欢迎包括新闻界朋友在内的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我院的各项工作。”宁波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张宏伟表示,“我们将努力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不断提高法院审判执行和其他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刊的报道刊登后,许多网站进行了转载。
有律师在浏览宁波市中级法院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上述相关内容后打电话给记者表示,鉴于判决书出现多处错误,而且此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应当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仅仅扣奖金是不够的,扣奖金不是纪律处分,起不到惩戒作用。”
据悉,报道见报的次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制作了裁定书,对判决书中的错误进行补正。10月8日是节后上班第一天,该院向原审当事人送达了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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