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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徐飞龙董事长 于 2013-8-31 19:46 编辑
步步惊心,上访被关“久敬庄”
一
海曙区检察院意见仍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苑亮律师认为:“后面的检验项目不写更好,这样可以让鉴定机构不拘手段和请求的范围,根据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全面鉴定。”
鉴定申请书 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 **物证鉴定中心: 一、案情介绍: 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徐飞龙、徐铁军与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系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在出租方徐铁军没有拿到合同情况下(徐飞龙代理徐铁军签订了年租金250万元租赁期限为12年的租赁合同,徐飞龙对合同的签订特别加注了“徐铁军的代理人”,并在右边盖了徐铁军的骑缝章,新华联称还需要拿到余姚请董事长签名盖章后才能交给徐铁军),新华联利用打印合同的便利,在同一台电脑打印机,在同一时间段伪造打印了合同第1页,利用徐铁军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变造而成,变造之处主要为: 1、伪造出租主体:将甲方由原来徐铁军一人,伪造为三人徐飞龙、徐铁军、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 2、伪造出租场所:将甲方徐铁军一处房产(场地)01-21,258.55平方米,伪造为五处房产(场地)827.30平方米:①一楼编号01-07;②01-13(该两处徐飞龙所有);③01-21(徐铁军所有);④二楼02-30;⑤四楼04-50(该两处属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 3、伪造租赁期限:将租赁期限“为12年”四个字删去,并将续租期由2009年8月1日开始,伪造为2009年11月13日开始。 4、伪造租金金额:将每年租金金额由一处房产(场地)的250万元,伪造为五处房产(场地)的租金145万元。将一年二付(付租金为11月15日和次年3月15日),各付50%,伪造为一年一付(付租金日为11月13日)。 5、伪造银行账号:将徐铁军一个银行账户,伪造为徐飞龙、徐铁军、“现代公司”三个银行账户。 6、删除其合同中第六条的①、③、④项内容。 7、伪造交付日期:将租赁房产(场地)的交付日期2009年8月1日,伪造为2009年11月13日。 8、裁剪纸张以消除骑缝章:为了掩盖对合同的伪造他们裁剪了纸张,以便消除了骑缝章。 伪造的合同与撕毁的合同(附件1)和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电子文本(附件1)比较可以看出,签订合同书面用词,如付款方式应该是“支付”、“账号”,不可能出现“存进各方户头”当地白话一词,因为存的钱是要归还的。 在一、的后面有明显的空格,这是伪造人留下的破绽之一。建筑面积出现“共约”,也能说明是伪造,“约”了多少面积就根本不需要再画蛇添足加个“共”,很明显三处“共”是刻意添加上去的。在二、租赁期限,因为是房产续租合同,租赁起始日应该在上一个合同到期的第二天算起(8月1日),房产一直由新华联在使用(有《东南商报》2009年7月30日报道附件4证明),不可能是11月13日。这也是伪造上去的。 以上伪造破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利用打印合同的便利,在同一台电脑打印机,在同一时间段伪造打印了合同第1页,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系伪造第一页后,为消除在原合同第二页的右侧盖有的徐铁军骑缝章的痕迹,故在两页右侧都做了剪裁,同时为了配套长宽比例关系,在两页合同的上下也作了剪裁。 二、鉴定请求: 为辨真伪,特请求检察院委托**物证鉴定中心对所谓合同原件进行司法鉴定: 请求对合同文本进行全面全项目的文件检验鉴定,以及通过书面语言分析对比双方以前使用或正在使用的合同文本上的文字布局、语句、用词存在差别。 特此申请 申请人:徐飞龙 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 徐铁军 2011年9月14日 附件:1、徐飞龙、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徐铁军使用的合同文本以及交给新华联的电子文本和录音文稿、被新华联撕毁的合同; 2、新华联向二审法院提交的正在使用的合同文本; 3、徐飞龙、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徐铁军对伪造合同圈点; 4、《东南商报》2009年7月30日报道。
向海曙区检察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很快有了答复,准备下个星期送北京**物证鉴定中心鉴定。 海曙区检察院应该已经去北京“**物证鉴定中心”送检。 9月26日下午4点半,海曙检察院案件经办人从北京“**物证鉴定中心”打来电话:“**物证鉴定中心说无法鉴定。” 为什么“**物证鉴定中心”不肯鉴定? 我要求送其他鉴定中心鉴定。是否能得到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的同意?如果,能在其他鉴定中心鉴定,最好做全面鉴定,包括痕迹鉴定。 在多次要求下,检察院同意在“**物证鉴定中心”不肯鉴定的情况下,到“北京华夏鉴定中心”鉴定。 27日下午,“北京华夏鉴定中心”接受了鉴定委托。30日上午,海曙区检察院高科长打来电话,说送北京的鉴定材料应由检察院送,鉴定费5万元需要我尽快汇出。下午,我把鉴定材料交给海曙区检察院,并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汇出了鉴定费。
二 10月14日,又一次飞到北京,住西三环北路厂洼19号“皇苑大酒店”。上访北京已经整整一年,一年间,七次来到北京,上访**、国家信访局,案情直达“天庭”中南海,沉冤不知何时能昭雪? 深夜,突然闯入四、五个警察,喝问:“是来干什么的?” 我说:“是来**送材料,上访控告浙江“省人大代表”黑恶势力“诈骗犯罪”的。”为首的警察叫我去万寿寺派出所,说他们领导要问问我。我看过为首的警察证件名叫“孟建国”,与**部长“孟建柱”差一个字。 “你是公司法人?公司还在?” “是的,公司还在。” “公司做什么的?” “房地产投资。” “你已经被你们当地上网了。” 这样被万寿寺派出所警察带走。我被带离“皇苑大酒店”时间是深夜1点29分,押上警车到了万寿寺派出所,叫我在一个小房间呆着,没有人来理我,听外面有警察说:“有个上访的,送到那里?” 我再次被押上警车,把我送到传说中的“久敬庄”。 “久敬庄”是一片戒备森严的很大很大工棚,大量的上访老百姓被关押在这里等待遣送。 不断有上访老百姓被带到这里。天亮以后更多,几车几车往“久敬庄”送。 “访民”认为我是来截访的。我说:“我也是来上访的。” “看你是政府官员模样,如果你是来上访的,我们不相信,这个社会怎么了?” 大家相互诉说着自己的冤屈和进京上访所发生种种不是人的遭遇。也有“访民”担心,被遣送回去后还要被拘留。 “让你也来尝尝北方的大馒头。”我拿着2个大馒头,但不能不吃啊,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放出去,我把大馒头去了皮,勉强吃了半个,实在咽不下去,又不敢喝水。 第二天下午,我被“宁波市驻京办”接走,接到“宁波宾馆”驻京办。问过我为什么来北京上访,“事情还是要在宁波当地解决,应该在宁波就可以解决,不用到北京来上访。回宁波后,我们联系市领导想办法解决。” 我说:“因为宁波当地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不给我解决,所以我要来北京上访!” 我被“驻京办”遣送回来。我要求自己买机票回来,他们同意我自己回来。 晚上10点20分,我飞回宁波。妻子、儿子、儿媳妇在机场接我。 二年来,向有关部门控告、举报,单单EMS邮寄费也已经近二千元。但是,官鬼相护,无视国法,有法不依,庇护黑恶犯罪,至使百姓告状无门!腐败至极,天理所不容! “太黑暗了,看了心酸。” “享受久敬庄待遇,深表同情。此等社会黑中,请保重!” “这么大的老板上访也是这样的遭遇,要是普通人可能就送精神病院了!”
三
“我们要一直控告!一直控告... ... 刚刚从香港回来,几天后再上北京... ... 是在等待... ...” 这次香港之行,的确感觉香港很好!23日早上8点从杭州萧山机场飞香港,26日晚上回来,到宁波凌晨2点。 11月5日清晨,我再一次飞往北京,大雾并没有影响飞机起飞。尽管眼前黑云压城,只要敢于去面对,就能拨开云雾见青天。 第二天,由张老陪同游览参观原浙江会馆正乙祠和前门大街。11月7日,晚上飞回宁波。 “我又要去北京了。”余姚访民张开盛来消息。 “坚持正义斗恶魔!”我也要再去北京。 海曙区检察院送“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终于出来了。从海曙区检察院看到鉴定结果:“检验结果说明检材存在变造文件现象。对现有送检材料检验分析,倾向认为:检材两页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 我把第三次鉴定结果在QQ上告诉徐小安。“跟原来的鉴定结果不一样吧。”徐小安对话。 “更加明显,可以反攻了。” “那是对你有利了。” “是的,检察院也是这样认为。” “很好。” “拿这次鉴定结果,再去公安机关请求刑事立案。” “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有必要去搞刑事吗?” “检察院认为可以去。” “两边同时进行?” “是的。” “也好,给对方更大的压力。” “民事抗诉,与公安刑事立案,应该不会冲突吧?”我接着问。 “不会冲突。如果刑事立案了,民事可以中止。” “**可能也会有关注。” “哦,**那边引起重视了啊!” “阻力很大。” “退一万步,就算让他逃过刑事责任,起码也要先把钱吐出来吧。” 接到海曙区检察院王检察官的电话,说鉴定报告已经出来了。于是,第一时间赶到海曙区检察院看鉴定结果。 “案件有进展就好!自古以来,邪是压不了正的。您说过:坚持正义斗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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